清工劳监函〔2026〕1号
清水河县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促进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健康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26年度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如下:
一、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各企业应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将集体协商作为加强民主管理、凝聚发展合力的有效途径,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职工方开展平等协商。
二、尚未开展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尽快启动协商程序。已建工会的企业,工会应主动提出或回应协商要约;未建工会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小微企业可积极参与本区域或行业集体协商。
三、协商应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重点围绕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技能人才待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经费使用等议题展开。新就业形态行业(快递、外卖、货运等)企业应积极探索就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行业协商。
四、集体合同草案须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按规定在七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应向全体职工公布,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五、企业在协商或履行合同中遇到困难,可及时向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寻求指导帮助。企业方应积极回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开展集体协商。
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全县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希望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携手推动我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函告。
清水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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